商会银行账号
户名:开平市建设商会
账号:44001670901053000288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开平支行
开平市建设商会章程
(2017.12.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平市建设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是开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以及相关企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自愿参加组成,经社团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凡加入本商会的单位,其原来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政府的政策法令,坚持为会员和行业改革服务,反映会员的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的纽带作用;改变建筑企业单打独斗的对外竞争局面,与时俱进,集中资源,研究解决对外接工难问题,引导房地产走科学发展的道路,推动建筑房地产以及相关行业全面、协调、健康、持续发展,重振开平建筑业雄风。
第四条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开平市民政局,本商会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条例建立和完善商会内部管理的各种制度。
第五条 本商会会址设在开平市长沙东郊新村13号后座首层(原房产管理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调查研究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发展的现状、存在问题,推介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探讨开平建筑业、房地产的发展方向、措施方法、竞争策略,为会员单位提供发展指引,推动建筑业、房地产不断深化改革和发展进步。
(二)维护本行业及其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正面形象,积极向政府反映企业的建议和意见,及时传达政府的有关方针和政策,沟通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协调行业内部,制定行规、行约,并督促执行。
(三)实行资源共享,集中会员单位的信息、资金、人才、技术等各种要素资源,研究解决企业承接工程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四)积极收集工程招标投标、质量安全、新标准、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信息,向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五)积极开展各种技术、业务培训活动,协助会员单位进行技术、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开发,不断提高企业的人员素质。
(六)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的行业评估论证、企业资质咨询、行业价格协调、行业发展规划、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和行业培训、行业评比、优秀住宅评选、会展服务、中介咨询等职能。
(七)促进内外交流。发展同市外、省外、境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商会章程的下列企业、团体、个人,经申请批准,可成为本商会会员。
(一)有正式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的开平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基础、桥梁、市政、公路、土石方、棚架、拆卸、装饰装修等)、机电安装企业、混凝土制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在我市建筑业、房地产业以及相关行业有一定社会声望或突出贡献的团体或个人可吸收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商会保护。会员有向本商会提出建议、反映意见、请求帮助和批评监督等权利;
(三)优先获取本商会提供工程信息、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四)参与本商会管理,审议商会的工作,向商会工作人员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参加本商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优先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六)对本商会的活动和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及商会制定的行规、行约、协定、协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商会决议;
(四)完成本商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期交纳会费;
(六)向本商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商会章程;
(二)决定本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具体负责本商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商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副秘书长、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收支计划。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建筑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办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副会长轮值制度。副会长当值期间协助会长做好会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由理事会聘任。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相关部门资助;
(三)企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四)本商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种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支出:
(一)本商会业务活动开支,包括各种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
(二)本商会邀请国内外专家作学术报告、讲课、咨询服务等开支;
(三)出版刊物、编印资料所需费用和订购业务书籍、资料等开支;
(四)聘请顾问和工作人员工资、补贴等费用开支;
(五)经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开支;
(六)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按本会财务、财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商会的财务管理:
(一)本商会经费由秘书处管理,由秘书处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监督实施;
(二)本商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在银行建立专户,开设专帐,安排合格的财务人员管理财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建立财务审批制度,5万元以下开支由会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重大开支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 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商会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部门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七年十二月本商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