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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优良工程、“双优”工地申报评审工作

 

江门市优良样板工程和“五邑杯”奖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施工企业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不断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门市优良样板工程,是我市在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地市级荣誉奖励,凡被推荐申报此项荣誉奖励的工程,其质量应达到我市一流水平。“五邑杯”奖工程是江门市优良样板工程中,通过优中选优评出的精品,是江门地区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一般为江门市优良样板工程数的20%

第三条   江门市优良样板工程评选,以国家和广东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及有关行业评优标准为依据,对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综合验评,按照“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择优评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及其它申报优良样板工程的专业工程。   

第五条   江门市优良样板工程和“五邑杯”奖工程每年评选一次,由江门市建筑业协会组织。评选过程接受江门市建设局的监督和指导,评选结果报江门市建设局核准后公布。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凡在江门地区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规模、条件,并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均可以申报参加工程质量评优。

第七条   参加工程质量评优的项目应达到以下规模:

一、民用建筑工程

(一)有100 间以上的客房的旅业工程,2500 座位以上的体育馆,10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800座位以上的影剧院或礼堂,建筑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以及3000平方米以上其它用途的民用建筑。

(二)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或由10 栋以上单体建筑组成,配套设施齐全并能投入正常使用的住宅小区或群体工程。

二、工业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一)10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厂房、仓库或2000平方米以上的厂区群体工程。

(二)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相对独立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或一条完整生产线。

三、市政园林工程

(一)在我市城市规划区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水、排水(包括污水泵站、管线)、防洪、燃气、供热、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水厂等市政工程。

(三)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

四、交通建设工程

(一)新建、改建的标准达到二级以上,全长在3公里以上的公路工程。

(二)新建、改建的全长100 以上的独立桥。

(三)300 吨级、长40以上内河港口码头工程,500吨级、长60以上的沿海码头工程。

(四)50吨级以上的船闸。

五、其他工程

(一)获得铁路、水利、电力等市级专业部门优质奖的专业工程。

(二)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发展国民经济有重大意义的工程。

(三)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质量优良,具有代表性、标志性、特别纪念意义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江门市优良样板工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合法。

(二)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和工程技术管理资料基本齐全;基础工程验收合格,沉降已稳定;主体工程验收合格,墙柱梁板无裂缝;质量通病治理效果良好。住宅小区及群体工程环境质量、配套设施状况良好,其单位工程全部达到国家验收标准。

(三)必须经过一个冬雨季的考验,未发生沉、漏、裂等现象,即申报项目应是前一年度内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

(四)必须是列入本施工企业创优滚动计划,下属市(区)工程并已获得工程所在地市(区)级优良样板工程奖的项目。

(五)应有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该项工程质量安全的评价意见,并推荐的工程。

(六)应进行施工安全评价,竣工评价达到合格以上。

第九条   下列工程不纳入评选范围。

(一)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工程。

(二)有质量隐患或质保资料技术资料不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                                      

(三)没有进行施工安全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工程。                                         

(四)没有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程和没有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工程。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挥发性有害物质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的工程。

(六)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工程。

(七)未按设计图纸、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量的工程。

(八)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九)保密工程。

第十条   申报江门市优良样板工程必须是本项目工程主体的总承建单位,参建单位必须是合法分包,且完成本项目工程总量的30%以上,所施工部分的质量优良的施工企业。每项工程参建单位申报不得超过二家。

第十一条   如果多家施工企业共同完成住宅小区或其它群体工程,应由完成工程量最多的企业申报,如果多家企业完成工程量相同,且各单项均已获得工程所在地市(区)优良样板工程,可由开发单位统一申报。  

第四章   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   申报江门市优良样板工程应提交申报表(见附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提交立项批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含参建单位分包合同)、监理合同的封面底面及合同主要部份、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安全评价书、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下属市(区)工程同时提供所属市(区)级优良样板工程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及有关反映工程质量的4R彩色照片8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江门市优良样板工程和“五邑杯”奖工程的申报程序:

(一)江门市(直)建筑施工企业向江门市建筑业协会进行申报。下属各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应先向所在地的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分会(办事处)申报,再由协会分会(办事处)推荐给江门市建筑业协会评审。

(二)经登记备案的外来施工企业可向工程所辖地的建筑业协会、分会(办事处)申报。

(三)“五邑杯”奖工程是在江门市优良样板工程基础上优中选优,不另申报。

第十四条   江门市优良样板工程申报时间:

(一)每年331日前报送年度创优计划:市直施工企业报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下属各市(区)施工企业报各市(区)建筑业协会分会(办事处)。

(二)每年531日前报送申报材料,逾期不报材料的则视为本年度自动放弃或没有符合申报市优良样板工程条件的工程。

(三)每年6月份协会组织专家评审,9月份公布评审结果。

第六章  评选办法

第十五条  专家初评:江门市优良样板工程和“五邑杯”奖工程的评审工作由江门市建筑业协会组织有关专业的专家进行。评审中,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及行业评优标准,首先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项目进行技术资料审查,申报企业必须一次性报齐有关资料,否则按不具备申报条件处理。对于法定建设程序的主要文件、质保资料、技术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通报申报单位,不进行现场检查评审。资料审查通过后,进行实物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核查。综合技术资料审查、实物观感质量及使用功能核查的情况,提出初评意见。

第十六条 “五邑杯”工程在初评的基础上,由专家组择优推荐评选。

第十七条 审定:根据专家组初评意见,由江门市建筑业协会组织评审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定,初步确定获奖工程项目名单。将初步确定获奖工程项目的名单刊登在新闻媒体上,面向社会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如果经查实获奖工程与获奖条件不相符,将取消该工程的获奖资格,并报江门市建设局。公示期满,确定获奖名单,由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上报江门市建设局核准备案后公布。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对获得江门市优良样板工程奖或“五邑杯” 工程奖的承建、参建、监理、建设单位由江门市建筑业协会发给获奖证书;“五邑杯”奖工程发给奖杯;并对承建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授予个人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对获奖工程的承建、参建、监理、建设单位及承建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监督部门的监督人员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宣传表彰。